问题 | 债权人因笔误修改借条 险被债务人抓住“漏洞” |
释义 | “借条”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近日宁德中院在审理一场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却因一张有修改痕迹的借条问题争论不休。法官提醒,小小的借条在关键时刻是债权人追讨债务最有力的凭证,因此借条书写务必要注意规范化。 粗心写错还款期限引纠纷 据悉,2012年8月2日,被告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叶某借款1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1月1日。后被告黄某因无力还款,于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叶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其间,原告叶某在书写该借条时,将借款的还款期限误写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后叶某丈夫发现借款时间错误,就在被告人黄某签字当场作了修改。 2014年12月,由于黄某未按约偿还本息,于是叶某诉至福鼎法院维权。在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借条上的借款期限有明显修改痕迹,而原告叶某也承认对第二张借条还款时间进行过修改。被告黄某认为,其借款后,本案借款的期限按第二张借条所载应系原告为追究其逾期违约责任而更改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因此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经办法官对证人证据及相关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被告方辩称内容与其未按约支付利息等偿债能力不符,综合日常生活常理、借贷习惯,可以认定因被告黄某借款第一次届期时,经原告同意延期后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而将借款期限变更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 据此,福鼎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后被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宁德中院。经过宁德中院审理,认定一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多音字引发借贷纠纷 经办法官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在第二张借条上修改后,既无借款人及担保人捺印确认又未重新书写借条,导致双方在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及司法鉴定问题上出现重大争议。而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由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此前,福鼎法院还审理了一起因“还”这一多音字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2011年9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甘某借款5万元,后李某到甘某家中偿还了1万元并亲自手写一张借条,其中写有“还欠款4万元”字样。后被告李某却利用“还”为多音字,坚称当天偿还的是4万元,而非原告诉称的1万元。那么,借条上的“还欠款4万元”是表示“已偿还借款4万元”还是“尚欠借款4万元”,原被告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簿公堂。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被告李某始终未能就已经偿还4万元的还款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办法官判决由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甘某4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借条书写务必规范化 借条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最主要证据及有力凭证,法官提醒市民在涉及金钱借贷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而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还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并保留好各项凭证,以免产生纠纷时说不清。 法官建议,除了在借条上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数额、借款原因等。还要注意借款金额最好用大写数字书写,时间最好明确到年月日,为避免发生他人代签的情况,借贷双方在署名栏上要同时签名、盖章、按手印。 此外,在书写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字,如果有用到多音字,也应尽量作相应补充,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同时,切记借条不可任意涂改,如有必要修改,也应在债务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确认,否则影响债权债务认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借出钱后如遇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催款,因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逾期未催收,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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