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我国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释义 |
1、 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中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格、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投资目标等事项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不是限制外资进入,而是确保外资进入必须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也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情而变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搞活国内、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一项重要内容。引进外资的最终目的是充分利用海外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国际经贸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重视并加强了规范外资关系(包括外资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形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基于反垄断法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等法律法规。中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1.产业法范围内的准入监管。中国制定颁布的《外商投资方向指导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划分为一般允许领域、鼓励领域、鼓励领域和鼓励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禁止使用的领域和限制使用的领域。首先是禁止此类行业。包括国防军工产业、国家战略资源产业、国计民生产业、特种交通产业、自然垄断产业等。第二,限制性产业。允许进入,但不允许外资控股,还有其他限制条件。第三,鼓励工业。如环保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西部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在西部地区的比重和行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引导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它是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承认。此外,邮政法、铁路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煤炭法、汽车产业政策、电信产业政策等专业行业立法,对该行业的外资市场准入进行了制度性规范 2.企业法范围内的准入监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即三资企业法,都系统地规定了外资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合资企业方面。合营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应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担利润、风险和亏损。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国合资企业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真正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第二,在合作企业方面。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时,协议,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当地政府审批;中外合作者提供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产权;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作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按时提供合作条件。第三,在外商独资企业方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材料,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上采购 3.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反垄断法》第31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适用于经营者集中。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垄断和维持有效的市场竞争。通过审查符合法律标准的企业集中度,可以防止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消除限制竞争的集中效应,维持有效的市场竞争。2006年8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者导致国内驰名商标、中国老字号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向商务部报告。”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消除外国政府或企业对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重要产业的干预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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