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破产清算期间,合同的效力有待确定 |
释义 |
在破产清算期间,因企业破产,其原组织不能再代表企业行使效力未定的合同追认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集团在破产程序中的代表机关,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如债权确认、与债权人和解、破产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破产清算等,从事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处理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民事纠纷。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能够在其清算职责范围内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可以作为合同确认权的主体,具有不确定的效力。但是,当清算组的确认损害债权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监督和限制清算组追认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追认权后,或者确认合同因缺乏效力而无效,或者补充缺乏效力要件而使合同生效。破产企业作为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破产财产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追认权的行使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合同效力确定后,以破产财产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破产企业在概念上被视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清算组不是合同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主体。 2。无权处分的人应当是企业破产前占有破产财产的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应当在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向清算组主张。清算组确认,发生抵销效力后订立的合同,因生效要件完备而无处分权。清算组不承认合同,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清算组可以追回破产财产。除追认权由非债权人的清算组行使外,追认权还具有以下特点:1)追认权的行使方式足以承认另一项权利即抵销权的存在。② 前提是无权处分破产财产的人实际占有破产财产,并以该财产为标的物订立合同。③ 清算组不主动行使追认权,而是被动接受无权处分人作为破产债权人的抵销权请求。 如果我们遇到“标题”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我们将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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