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为黑社会辩护≠为其说好话 |
释义 |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赵长青和周立太是“黑社会”的辩护律师,他们的言论遭到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京华时报》11月9日)。这对辩护律师们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公众容不得律师为“黑社会”辩护,这从情感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兼听则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黑社会分子触犯法律,自然应受法律制裁,但从法律层面上说,黑社会分子仍拥有法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之一。 律师之所以要为包括黑社会分子在内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此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因而,律师的辩护决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为被告人说话”,更不能轻率地称其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著名法学教授德肖微茨曾指出,辩护人也需要辩护,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人存在一种偏见,即把辩护人误认为是被告人。诚哉斯言!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我们的社会对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以至于一些人并不知道法律维持正义,也维护人权。故而,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实在是冤枉了他们。 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显然,辩护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仅靠本人自辩说服力不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尤其是普法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方能有更为理性与冷静的认识与行为。这样,在今后再遇到类似现象时,才能达到公众理性的法律认知效果。(广州日报 杨维立) 司法公正,从维护“坏人”起步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与媒体报道中,对为贪官和坏人辩护的一些律师,从业人员所采取的态度往往是不理解居多、非议不断。联系此前给巨贪辩护的其他律师从业人员的遭遇,我们不禁要问,辩护权在对贪官这一特殊群体予以适用时,为何就会遭此责难呢?笔者以为,这是法治观念至今还未真正深入人心的结果,在很多人看来,为诸如贪官等“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只有“走走过场”、“辩护方没有异议”才是理所当然、才是有良知的律师,这样的误区需要尽快扭转。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而对法律的切实信仰,既包括对“罪恶一定会受到惩罚”的坚信,也当然包括对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对参与其中的所有法律工作者的真正尊重! 首先,现代意义上的“公正”观是建立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在古代,司法公正曾被表现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出现凌迟等残酷的行刑方式,但现在,司法公正已经不是简单的等价报应,更不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的代名词。只要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每一个犯了罪的人都能受到相同的追究,就是实现了司法公正。 其次,公正与人文关怀相互相成。虽然司法公正主要着眼于被害人一方,但它同样也应包括犯罪人一方,无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破坏司法公正。因此,贯彻司法中的人文关怀,受益的绝不是某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而是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全体公民。 人文关怀是把犯罪人当人看的必然要求。把犯罪人当人看,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要尊重而不能任意践踏公民的人格尊严。由此出发,我们应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及其引申出的一系列制度,对犯人进行人性化的管理。 例如过去在光天化日之下抓嫌犯被视为天经地义,如今却也开始对犯罪嫌疑人戴头罩,显然,这种做法既不妨碍对案件的侦破,又符合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对嫌犯要“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的精神。 应当看到,尽管我们在促进司法领域中的人文关怀方面已经并正在取得巨大的进步,但与我国已经签署或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西哲曾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低,可从这个社会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得到体现。从这意义上讲,时下涌动于司法领域的如火如荼的人文关怀,正未有穷期。而人文主义的胜利,最终也必将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刘仁文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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