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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什么问题
释义

法律咨询:2005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的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租金为人民币xx500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租赁关系发生变化,装修将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约,被告仍使用租赁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致函被告律师,要求被告于同年9月6日前搬出出租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还没有搬出去。2008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搬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的房屋,并支付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的房屋租金(按每月人民币xx500元计算)。律师答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应将租赁房屋归还原告。现在被告人迟延了很长时间,这显然不合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出租房屋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搬出房屋时,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费。房屋实际使用费可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搬出房屋。对于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申请鉴定,因此难以对被告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由于合同约定,合同变更不赔偿装修费用,故不接受被告提出的原告赔偿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意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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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