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租赁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出租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989年7月25日,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承租方)与钻井队(以下简称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承租人租用出租人的旧钻机。出租人在合同中称钻机为旧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合同规定,从8月1日起,承租人每月向出租人支付400元租金。租期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于同年7月28日将钻机重新投入使用。一个月后,承租人以机器老化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同意,于1989年9月20日向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租人称,从1989年7月28日机器安装运行到1989年9月1日机器发生故障,共发生15起大小事故,造成工作中断17天,直接损失500元。每次发生事故,出租人都会派人去维修,但仍达不到正常工作指标。严重影响了我单位任务的完成。因此,我们要求终止财产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能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出租人答复,在我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为旧设备,不能作为新设备使用,并明确指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在运营中,承租人完全无视合同,经常加班加点,导致设备故障频发。由于承租人使用设备不当,设备于1989年9月1日被烧毁,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我们要求房客赔偿。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为旧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承租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钻机,每4小时停止钻机检查一次。即便如此,仍有15起停产事故和17个工作日的中断。9月1日上午8时钻机启动两小时后,钻机部分电机烧毁,无法继续使用。责任在于出租人。如果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权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超过规定时间不使用租赁物的,租赁物将在一个月内关闭租赁物15次,中断租赁物17个工作日,造成经济损失500元,由出租人赔偿。应在本裁定生效后10天内付清。钻机由承租人配合出租人拆除并归还出租人。仲裁费125元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系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而引发的合同纠纷。《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提供租赁物,致使承租人不能按期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应当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物业租赁,特别是机械物业的租赁,出租人必须保证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但在本案中,出租人租用的钻机无法正常作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钻机质量差,一个月的作业中发生故障15起,中断17个工作日,直接损失500元。这显然是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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