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代理词需要写什么内容? |
释义 | 征地补偿款代理词需要写什么内容? 征地补偿款代理词需要写:原告具有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具有合法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方案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 一、原告具有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经济技术开发区XX办事处XX村委会证明来看,三原告系在被告XX村委会金庄村民组出生,具有该村民组农业户口,且一直没有迁出。应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规定: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三原告诉请给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依法应予支持。 二、原告具有合法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提供的《滁州市农业耕地承包合同副本》、南谯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南农地承包权(2008)第C03090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三原告承包的涉案土地位于XX村XX组,承包方代表是原告张XX,承包期限为199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承包地总面积为5.4亩,被国家征收的涉案1.8亩土地是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当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时,三原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权利。 三、被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方案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根据被告出具的《项目征地土地补偿款发放表》,可以看出被告是以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张XX户被征地面积1.8亩、补偿标准38639元/亩、补偿金额69550元,由原告傅XX签字确认;根据庭审查明《项目征地土地补偿款发放表》中除原告外其他户村民已经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因此,被告制定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方案是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分配比例是村民自治按民主议定的原则确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 四、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承包方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依法用于被征地的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有权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另外根据滁州市中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或出租后,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原承包人所有,经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不予支持。(承包合同书上的户主为诉讼代表人;户主死亡或不能参加诉讼的,可由全体家庭成员推荐一至二人代表家庭提起诉讼。)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 土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是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征地款是否合理合法地分配到每一位村民手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原告作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享有平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要与大家提前商量,写一份代理词。对于代理词的内容,也应该进行协商,并且一一进行确定,在进行最后的签字确认的时候,也要对内容进行再次的确定,避免在之后的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进行再次的返工。同时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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