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公房 |
释义 |
公房居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仍需缴纳其他费用,成为个人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财产权利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经济适用房。 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挂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间。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相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据笔者所知,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如债权理论、居住权理论、私有产权理论、其他产权理论等:债权理论。持这一观点的理论界认为,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者,授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职工,由职工支付租金,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2) 居住权理论。持这一观点的理论界认为,公共住房使用权类似于居住在他人房屋及其附着物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因此,公共住房使用权应界定为居住权。(3) 自我所有权理论。持这种观点的理论界认为,公房租赁是基于变相的工资分配,而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真正租赁关系。这种使用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其实质是物权,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权利,与劳动报酬一样。(4) 用益物权理论。持此观点的理论界人士认为,公房使用权基本上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因为它具有使用人的实际控制权和控制权,所有者的权利被弱化,使用权没有期限,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受到使用人的限制,而公共住房也浓缩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公房居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具体情况仍不是公房,但一般属于公房。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他们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公共住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权的住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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