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鉴定程序的关键流程解析 |
释义 | 一、医疗鉴定程序的关键流程解析 医疗鉴定程序的关键流程应是受理、调查、作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2.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申请书、病历等证据。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3.在作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制作。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6种情况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需要在何时进行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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