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要求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请求:(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其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一)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B.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未参加拍卖承租人未在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二)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3)善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有三人: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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