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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判决书
释义
    一、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判决书
    实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系XX运输集团X公司员工,户籍地(略),暂住(略)。200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周XX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持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X的重型普通货车沿老沪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沪闵路X号门口向西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沿老沪闵路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的被害人李X相撞,致李X跌地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XX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李X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属重伤。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周XX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实际赔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笔录、证人李X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110接警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XX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实际赔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施宇欢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嫣
    
    二、交通肇事罪造成重伤要负什么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无牌驾驶等情形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逃逸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逃逸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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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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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