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的类型 |
释义 | 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分为两种: 一、直接特许(Direct Franchise) -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直接特许适用于较小空间内发展特许网点。该类型特许方式使得特许人可以直接控制受许人,而且不会对特许人构成威胁,但是扩张特许经营网络的速度比较慢,同时有可能限制有实力的受许人的加盟。 二、分特许(区域特许 Master Franchise)-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它是目前开展国际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 区域特许的优点在于可以迅速扩张,国际特许人不需要直接对每个加盟商进行管理监督,但是正由于上述特点,国际特许人将管理权和开发特许权的支配权交给了国内的特许人,从而有可能会产生过分依赖国内特许人而使特许合同的履行无法得到保证的局面。 尚在审议阶段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除上述两种类型结构外,特许经营还将包括区域开发特许、代理特许和特许合营企业。 区域开发特许 区域开发特许(Area Development Franchise)系指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加盟网点的权利,由受许人投资、建立和经营管理加盟网点,该加盟商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受许人要为在特定区域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并需遵循开发计划。该种方式目前运用得最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的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 该类型特许经营方式一般先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签署一个框架协议,赋予受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人的要求时,由特许人与受许人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对于特许人区域开发的优点在于既能使特许人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在短期内达到品牌扩张的目的,又能使受许人发挥投资开发能力,但是亦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在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无法发展新的受许人,而且特许人对开发商的控制力比较小。 代理特许 代理特许(Agent Franchise)是指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特许人招募加盟者,为加盟者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特许人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特许人与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由于该类型特许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由国际特许人和国内加盟商签订的,因此签约双方尤其国际特许人是在签订特许合同前须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在代理特许中代理商不构成特许合同的主体,他仅仅是特许合同双方的中介机构,为合同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提供服务。代理特许和区域特许是目前开展跨国特许的重要方式。代理特许的优点在于特许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开发特许经营网络,并对受许人实施有效的控制而不过分依赖代理商,但是由于代理商是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因此一旦代理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或有损于受许人的权益,特许人要对代理商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尤其是要承担受受许人起诉的风险。 特许合营企业 特许合营企业(Franchise Joint Venture)一般是由国际特许人和国内有相当资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联合投资设立一合营企业,由国际特许人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业管理经验等授予合营企业使用,再由合营企业作为在中国的总特许人,将国际特许人授予合营企业的商标、商号、专利和管理经验等授予加盟商。 该类型特许经营有效避免了代理特许中特许人的法律风险,由合营企业在国际特许人和加盟商之间建立起一座“防火墙”,以后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其诉讼主体为合营企业而不是国际特许人本身。国际特许人在选择合营企业伙伴时具有一定的风险,选择得好可以利用其在中国现有的销售渠道和资源迅速的扩展自身的品牌,选择不慎则有可能导致品牌的信誉受不可估量的损失。 上述特许经营的分类并不是绝对不相容的,特许人在对自身品牌进行特许经营体系的开发设计时,完全可以综合运用上述特许经营类型,以使自身品牌能够迅速扩张占领市场分额。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8大特许经营合同避险诀窍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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