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照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时薪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人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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