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解释]本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示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件。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述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合法证明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投资者或代理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不真实、不合法、不有效,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属于“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情形,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本条所称“虚假文件”主要是指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由有关部门提交的批准文件。如设立申请中投资者出资的验资证明是虚假的,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的从事特殊行业的批准文件是伪造的等,即所谓的“其他欺骗手段”本条主要指以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收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企业登记。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夸大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条件,骗取资金,未取得企业登记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理,依照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第一,警告和其他警告;二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的处罚;三是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或者能力处罚;第四,涉及个人权利的个人自由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或暂停或撤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依照本条规定非法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规定了财产处罚和行为处罚。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予以纠正,责令纠正不应是一种惩罚。因此,行政处罚法不包括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种类,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条中,,对非法取得企业登记的,先责令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本行政处罚的登记机关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企业登记,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现行法律对罚金刑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规定罚金的最高数额;二是规定罚款数额的上下限;三是规定罚款数额为一定数额的一定比例。这是第一种在5000元以下罚款的方式。同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吊销违法方营业执照并予以吊销的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取消了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它只能适用于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且不能再行使营业执照授予的权利的违法者。至于哪种违法行为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上难以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因此,这里只作原则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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