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手续 |
释义 | 一、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手续 房屋赠与他人时,要签订赠与合同,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且提供赠与合同、房产证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四)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五)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六)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七)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九)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十)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注:过户时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三、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双方诉至法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自由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动产从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则从过户登记时权利转移。 根据相关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手续的相关内容。综上,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手续包括对房屋进行评估、缴纳相应的过户税费、进行过户登记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一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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