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证机关: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第号:(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它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人利益的代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协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工会的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时,职工可以组成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外国投资者及其外国代理人除外。参加工会的外籍职工,在离开企业返回中国时,必须退还会员卡。如果需要,西安市总工会将颁发加入中国工会证书。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立一个组织者,享有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女职工25人以上的,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和组织者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遵守和执行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奖惩、工资制度、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争取工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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