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发展,及时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佛山市(含市区、南海、顺德、高明、三水)辖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定期使用制度。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只对批准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各类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定期出让的范围。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水利规划。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定期转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营、合作企业应当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2、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批准文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部门关于中方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除单个建设项目外,还可以有偿、定期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零碎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开发经营零碎土地。第八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申请,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选址。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征收,按照有偿、定期的原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条市、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已经开发符合建设条件的国有土地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发展,石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直接与外商投资企业谈判。但所需土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并登记。第十二条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与外商合资、合作,作为投资合作的条件,或者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但原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按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第十三条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规模、期限、用途、城乡规划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等要求以及其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以根据经营性质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与该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同。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场地使用费,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场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土地用途等确定,不同程度的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用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不低于10元/平方米/年。市区、郊区、县用地使用费每年不低于10元/平方米,其他地方每年不低于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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