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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编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定工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它代表和依法保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谋划利益。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是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组建的地区性或行业性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应当报省辖市或者其授权的工会组织批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外国投资者及其外国代理人除外)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和工会联合会,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经上级工会依法确认。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建立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暂时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半年后未成立工会的,按工会经费拨付标准(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成立后按规定退还企业工会。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会员、主席、副主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不足200人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指定专职工会主席(会员);200人以上的,按照《工会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不足25人的,工会成员应当选举不脱离生产的组织者,依照《工会法》的规定行使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权利,履行工会委员会的义务。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开除、处分工会会员和专职工会干部,调动专职工会干部,必须事先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必须获得。专职工会干部离任后,企业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第三章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外资企业工会代表可以与投资经理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就聘用、辞退、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协调劳动关系。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者总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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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