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在我省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方)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有两个以上中国合营者(合作方)且分属不同部门或者地区的,由中国合营者(合作方)协商确定企业主管部门。协商不能确定的,由省外经贸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协调机构为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职责是:(1)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严格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关系(4)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内外产品推介活动(5)调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纠纷(6)负责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监督协调(七)其他需要综合服务协调的有关事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是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管理机构是各级物资厅(局)。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企业不按规定出资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部分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清理出资。外商投资企业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不得开业。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当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和经营范围内制定进口计划,并按隶属关系上报省外经贸委。省外经贸委负责汇总,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批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列入进口计划或者超出计划指标的,应当逐项申报,并按规定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系。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凭省外经贸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分配方案,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者配额。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国内外销售比例销售产品。违反销售规定的,按违约处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属于计划配送的物资,由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配送计划并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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