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渝涪陵96号《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2000年7月7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调查、预审,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情况,应当征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审批权限办理。第九条中方除开发房地产外,还应当利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合资、合作(我市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的形式设立生产企业。在不改变中国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第十条中国企业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与外国投资者合作作为合作条件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份额在评估价值的30%以内上下浮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双方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者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价入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无法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流转和征用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址作价入股或者以合作为条件,或者利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共同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依法批准,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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