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执行本规定。第二章职工的招聘和培训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本企业的内部结构、人员配备和用工计划。用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职工,由企业自主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及时办理用工手续。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中外员工,应当从当地城镇失业人员或者在职人员中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农业人口中招收,但家庭粮食关系不变。协议粮油在合同期内供应,差价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当地需要时,可以到省内其他地区招聘,有关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到其他省、市、自治区招工的,省劳动局要做好协调服务。第七条中方在岗职工受雇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单位应当允许其辞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搬迁和搬迁后对原单位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除外。如有争议,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原单位批准或者裁定辞职的,应当连续计算工龄;员工擅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工龄不得连续计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接受原单位资助的离岗培训,培训期满未在原单位任职的,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员工收取低于原实际投资额的培训报酬。第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可以根据需要给予优先照顾。未被录用的,由原中国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者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不允许招收学生。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可以试用三至六个月。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工种、专业的技术复杂程度,对新招收或者变更工种、专业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技术、专业培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职工的聘用、试用和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劳动报酬和奖惩、保险待遇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的起止、变更和终止等内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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