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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修改;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经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侨胞在本市投资的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团结,代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独立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与投资者合作,谋求企业共同发展,鼓励职工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的成立,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和尊重其合法权益。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前,中国企业有工会组织的,应当组织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成员在25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一名组织者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有女职工。第十二条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专职工会主席按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处理,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贴。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和兼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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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