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交叉和重叠,使得作为犯罪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与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之间的界限难以把握。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之处,且目前仍在参照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重情形的规定与追诉标准之间已无法衔接。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有必要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定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引诱、容留、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10)引诱、容留、介绍外国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向外国人卖淫的; (1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的; (13)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卖淫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卖淫会给国家带来很不好的风气。进行组织卖淫是刑事案件,并且处罚特别的严重,基本的刑罚是五年,情节比较恶劣严重的判十年以上或者是无期徒刑。卖淫并不是职业,是一种可耻的行为,遇到要及时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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