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法律网提醒,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 2.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3.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4.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5.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6.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该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可以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2.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3.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 三、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规定即《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监理通知》 [2]《工程暂停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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