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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盈余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公司盈余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股东的“消极”权利
    1、剩余财产分配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在公司清算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股东享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宝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清算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公司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对职工进行清偿,再次对所欠税款进行清偿,最后对一般债务进行清偿,在此之后有剩余的才能按股份比例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程序本书会设专章进行讨论,这里只是阐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财产权利。
    2、股权继承权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合法财产,股东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这应当是《继承法》调整的对象。《公司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因为《继承法》只调整遗产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公司的其他股东与继承人之间的人格关系,股权的继承人与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否达成人合,不是《继承法》本身能够解决的。也正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人合的属性,所以《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而未对股份公司股份的继承作出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约定,正是基于对股东人合的考虑。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如:需经股东会1/3决议通过可以继承等,即: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没有问题了,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走个流程就OK了。如果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继承人就只能出让股权或由公司其他股东收购该等股权,使继承人取得继承的财产。总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不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作出何等规定,都不能阻碍股权继承人对股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的继承。股东继承权是股东的一项财产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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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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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