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编号:云政发[1992]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劳动管理,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中方雇员。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职能部门是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二章职工的招聘和培训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实行“城市第一、农村第二、本地第一、外国第一、本地第一、外省第二”的原则。凡从农村和其他地方招收的工作人员,不得处理搬迁户与粮食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包括招聘条件、工种、人数、时间、地点、招聘人员待遇等)。在县(市、区)录用的,可以直接向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跨县(市、区)或跨省招工,需向所在地或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招聘手续。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除国家规定不得调动的职工外,原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允许其辞职、调动、调剂、借调,并办理相应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招聘在岗职工,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招聘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国家禁止招用的人员。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从业人员规定试用期或者培训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职工培训,所需培训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示。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条劳动合同一般有下列主要条款:(一)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培训期);(二)工种和转岗条件;(三)技术素质或者任务标准,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和规格(4)生产和工作条件(5)劳动报酬、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6)劳动保险,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7)劳动纪律(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原合同审核机关备案。在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变更生产或者调整生产(工作)任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甲方)可以通知职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