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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省、市劳动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本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确定的劳动计划,应当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指导和协助下实施。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招聘职工的自主权。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招工,也可以自行招工,但不得招收学生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招用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以外,应当允许其所在单位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仲裁。第七条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所需的职工,应当首先从中国企业的原职工中选拔。原职工不录用的,由中国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调整工作。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当地解决不了的,可以跨地区招聘。相关区域的劳动部门应予以协助。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有效期、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正式文本应当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第十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企业应当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正式文本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二)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富余职工劳动合同有相应规定的;(三)经批准升学的职工,服兵役,迁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离岗的;(4)根据劳动合同应当解聘的;(5)企业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6)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正在医疗期间;(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认定正在治疗、康复或终止医疗,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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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