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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团结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共同努力。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其建立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工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指定一名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有女职工。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由企业保障。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擅自更换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在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企业无合法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解散工会,不得并入其他部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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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