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第二条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为促进外国投资者直接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中方人员和董事会邀请的中方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相对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干涉总经理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由董事会处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薪酬形式,有权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招收、聘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辞退、解聘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有特殊需要,原中方单位封锁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裁定无效的,允许申请人辞去原单位职务,招聘单位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第六条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商品)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有自行定价的权利。第七条中国股东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不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中方股东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制造困难,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第八条中方股东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维护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2)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解决办法(三)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负责解决中外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和省规定的中方人员调薪、晋升等各种手续,建立工资档案,第九条除中国法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缴纳或者批准的税费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绝支付未经批准的费用和摊派,并可以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或者起诉,但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税检查的除外,价格、信用、外汇、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原材料短缺,由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优先进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实收工资,按照国家制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区工业条件类似的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当自行平衡。如确实难以平衡,可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确保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地方有关部门,市、省级可以组织部分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作伙伴。除了留给供应商的部分外,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专门安排,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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