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设立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还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划拨手续。承包土地使用的时间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权限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行政)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抄送省土地管理局备案。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由批准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审批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合同格式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各种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折价金额应当与同类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总额和经营期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总额相同。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与企业经营期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经批准终止经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个月前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两年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划拨土地的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权折价由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使用的土地,由出租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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