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外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工会主席是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的,可以参加工会。职工申请参加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并经基层工会批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一年内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在行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没有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本行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织工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成员在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一名组织者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女职工25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有女职工。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指定专职工会主席;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不满200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一名。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会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任期内的罢免或者更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上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主席、副主席、成员任期未满,不得随意更换工会职务;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同意。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协商,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选举和其他职权;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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