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编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职工25人以下的企业,由工会主席和工会会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企业投资人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权益,支持工会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企业成立时,应当筹备成立本企业的工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不设基层委员会,选举一名兼职工会会员,享有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25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兼职工会主席。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组织者,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任期内的报酬,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由企业工会经费支付,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企业支付;工会与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参加工会。参加工会,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工会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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