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的或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张和纪某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和受伤的,双方的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朱某两位雇主对原告纪某负有赔偿义务,且该赔偿义务的发生既没有共同行为,也没有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由于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小张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被告朱某只是基于其雇佣关系的原因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当是终局责任人,若被告朱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告杨某提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