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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
释义

发证机关:国务院地精发证机关:国发[1986]7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6319家,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1979年至1985年底,共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341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823家,外商独资企业120家,石油勘探开发合同35**份。协议外资总额163亿美元,外商实际投资47亿美元(不含补偿贸易)。注册企业约5400家,已投产企业超过三分之一。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已经开始对外开放,大多数企业的效益都比较好。但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外汇收支、原材料供应、进出口许可证、企业依法行使自治权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一些合同难以履行,中国的对外声誉受到影响。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利用外资经验,发挥优势,改进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国家声誉,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此,特发通知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列入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认真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必须强调,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必须与之相适应,决不能违反。目前,要对已投产或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特别是外汇余额),认真检查批准合同的执行情况。属于外方责任的,应当督促其认真履行合同;对本公司需要解决的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在本公司权限和计划规模内安排疏通渠道,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向上级报告,提请协调。根据我国法律,既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又要保障自治权的行使。不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不从实际出发,照搬一套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企业就办不好,也办不下去,不仅会引起外方的不满,但也挫伤了中方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用工方面,要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能力招用和解聘职工,让他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干部职工,实行人才合理流动。在价格管理方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定价,但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商品除外。2、 要妥善安排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已注册并在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安排落实中方认缴的股本,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如果确实无法安排,今年可以适当增加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指标,报国家计委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再报国务院审批。为筹集中方股本,除国家批准的八个地区和部门外,其他地区和部门可以向其他地区和部门借款,用于经济效益好、投资环境好的项目,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审批,还本付息由借款人负责。有关银行要根据需要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并能通过出口创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1987年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指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被明确列入中央和地方计划。3、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国发〔1986〕6号),调整和解决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失衡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经营结汇后的结汇额,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安排,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问题。中国银行和经批准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抵押业务,妥善解决企业外汇结余、人民币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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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