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第二章职工的录用、培训和辞退第四条职工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配备和用工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纳入劳动专项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当地公开招聘。当当地政府无法招聘到所需人员时,允许跨地区招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聘用原中国企业的在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确实需要聘请香港、澳门、台湾的外籍职工,除企业合同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征得当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禁止雇用童工、在校学生和中国政府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向社会招聘的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聘手续。从农村户籍招收的职工不变更户籍的,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协商好的粮油,差额由企业承担。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推荐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国内亲属就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6个月。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上岗前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参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出色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创新生产技术、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开除或者行政处分。企业解聘或者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应当听取职工的答辩意见,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对职工的辞退、开除或者解聘,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证。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或者工作任务、安全责任;(2)试用期和合同期;(3)生产、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4)劳动报酬,保险福利(5)劳动纪律(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向职工发放《劳动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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