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进口所需物资,出口自行生产的产品。但属于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授权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市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前,应当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协调,或者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可以在国际市场、本地市场或者国内其他市场采购。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在本市市场采购所需物资:(1)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2)物资管理单位(3)外贸公司(4)物资生产企业(5)保税仓库(6)展销会、展销会市场。在同一条例下,各物资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需要。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市场采购办公、生活用品,可以根据需要不受限制地采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或者市生产计划或者订货合同的,由安排生产计划和下达订货任务的部门负责所需主要物资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列入本市物资分配计划的,有关物资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计划供应。第八条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以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后,原计划向中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由有关部门根据其参与投资的情况予以保留,物资经营单位应当继续按计划供应物资,但审批文件明确规定不列入物资供应计划的除外。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利润作为投资,与国内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建立与本企业生产有关的物资供应基地。合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合资企业前,应当向原企业审批机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项目的文件。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除进口本企业所需物资外,还可以委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有进口经营权的物资管理单位和国家或本市外贸公司进口。各物资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努力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家或本市急需或需要进口的,经批准后可主要在本市市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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