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出版部门:吉林省出版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权利第四章工会义务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资产为私人所有的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的基层工会组织。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工作。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参加工会组织。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工会确认,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有关法律、法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筹建时,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筹建工会。符合成立工会条件的,工会组织成立后应当及时成立。企业建立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当予以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成立时,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终止或者撤销的,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1名工会会员,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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