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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编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七号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工资分配方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规定和现行管理制度,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种和人数,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城市第一、农村第二、地方第一、国外第一、省第一、国外第一”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不能解决的,可以在省内其他市、县招聘;如果省内不能满足需要,可以到省外招聘。有关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劳动厅批准。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岗职工,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其辞职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连续计算工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中小学生。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从业人员规定试用期或者培训期,试用期为3-6个月。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纪律和奖惩,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并报原合同审核机关审核。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培训不合格;(二)患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富余人员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不能在企业内部调整和安排的劳动者。(四)企业停业,因不可抗力部分停业或停工一个月以上(5)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6)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经企业同意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7)申请中专以上学校的考试,并被批准入伍(8)被批准前往澳门香港的员工;台湾或其他国家定居或探亲逾期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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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