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如下规定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有: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主义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哪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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