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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198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职工的辞退和辞职第三章工资和奖惩第四章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第六章劳动争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劳动人事管理管理在沪外商投资企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本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工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从中国投资者和系统内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试合格后录用。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职工,应当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确需外省市招录人员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有必要从台湾、香港、澳门招收外籍人员、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本市在职职工时,原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允许其流动。如有争议,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第六条本市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所需中方职工首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达不到要求的,从原企业主管部门系统招聘;未就业的原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推荐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个人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的最低年龄必须在16岁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者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最低年龄不得超过18岁。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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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