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洛林纳法典 |
释义 | 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制定的刑法典。拉丁文名称是《加洛林纳刑事法典》,德文名称是《卡尔五世大帝1532年刑事法院章程》,该法首次颁布时的全称是《神圣罗马帝国无上圣明、无比强大、不可战胜的卡尔五世大帝刑事法院章程》。加洛林纳法典原文并无章节划分,仅有条目,共219条。研究者按其内容将法典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之下又分为几个段落。按上述划分办法,加洛林纳法典则分为:前言Ⅰ.刑事诉讼:1.法庭的组成;2.纠问程序;3.起诉程序;a)起诉、强制措施、逮捕(第11-17条);b)情况证据(第18—44条);c)刑讯;口供和其验证(第45—61条);d)证人证据(第62-76条);e)法庭开庭、判决、执行(第77-103条)。 Ⅱ.刑法:1.刑罚(第104条);2.适用范围(第105条);3.宗教犯罪(第106-109条);4.侮辱罪(第110条);5.伪造罪(第111-115条);6.淫乱罪(第116-123条);7.背叛罪和破坏公共秩序罪(第124—129条);8.杀人罪(第130-156条);9.盗窃罪(第157-175条);10.一般规定(第176—180条)。Ⅲ.各种规定:1.法庭记录义务(第181—203条);2.关于费用问题和私法问题的规定(第204-214条);……5.案卷呈送(第219条)。加洛林纳法典在德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产生于中世纪的法制改革年代,实际上是第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在19世纪70年代制定出新的、统一的帝国刑法典和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之前,实际适用了近三个半世纪。按立法者的意图,加洛林纳法典应该是刑事法院工作章程的性质,以适应帝国当时统一司法的需要。从实际内容看,它也更多地含有刑事诉讼法规范。法典的划时代意义,主要体现在确定了刑事诉讼类型的变换和证据的进步这两个问题上。作为统一的成文法典,加洛林纳法典正式停止了充满私诉特征的控告或诉讼,而代之以纠问式诉讼。这种诉讼的历史进步意义和要点是: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被认为是国家的任务,因此由被害人自诉改为国家公诉。法官集提起公诉和审判两种职能于一身,被告人从诉讼主体的地位降为纯粹的纠问对象。同样,从这部法典开始,也彻底地废除了反科学的神明裁判和宣誓证据的适用,而肯定了法定证据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法官的专横,仍配合纠问式诉讼的进行。刑讯虽然仍然适用,但已受到限制。在刑法方面,加洛林纳法典的规定极其残酷,自由刑仍然极少适用,而保留着中世纪的各种肉刑和死刑执行方式,如肢解、焚刑、车刑、溺刑,等等。加洛林纳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是冯·施瓦尔茨伯格(1463~1528)。施瓦尔茨伯格不是法学家,而是一个曾为诸侯兼理过司法的军人。由于以他为主曾制订过班堡领地刑事法院章程(1507年),因此当帝国议会1521年决定进行刑事法律改革时,施瓦尔茨伯格被指定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制定统一的帝国刑事法院章程。这一章程在他去世4年之后通过颁布时,即根据卡尔五世大帝的封号被正式称为加洛林纳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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