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何规定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杨某以王某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双方均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王某只要求杨某保管房屋产权证。半年后,杨某无力偿还债务,于是王某起诉法院,要求实现其对该房屋的抵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房屋作为债权抵押,但因该房屋未登记为抵押,故王某的抵押权不成立。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本法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成立。 本案房屋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由于王某与杨某约定的房屋抵押权尚未登记,债权人王某未设立房屋抵押权,故不能享有房屋抵押权。 据此,房屋抵押未登记,实际上等于无抵押。由于房屋产权证可以挂失,本案中债权人王某对抵押房屋产权证的保管不能有效防止抵押人二次抵押房屋。 [律师提示] 抵押当事人将房屋等不动产抵押时,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设立抵押权。而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以抵押登记优先为清偿顺序。因此,抵押登记的优先权可以防止他人先登记房产,相对而言,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的清偿。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