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洪女士从学校毕业,被分配到福州第一**公司担任文员;2004年1月,**公司安排洪女士担任公司消防部门的项目经理。2006年1月,**公司以洪女士责任心薄弱和工作失误为由,将她视为在等待工作,并安排她打扫办公室。2006年2月,洪女士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部门支持洪女士的请求,而**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洪女士不能胜任该职位时,**公司可以调整适当的职位**公司将洪女士从项目经理职位调到办公室清洁,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调整相应岗位的规定和中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洪女士可随时通知**公司终止合同。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因此**公司应向洪女士支付相当于1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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