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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区分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释义

[案情介绍]经薛某介绍,何某朱某于2002年3月15日向郭某肖某借款现金2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薛某向郭×晓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上面写着“我向何×朱承诺在2002年6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你2000元”。如果他不能偿还,我将承担责任”。因此,何*朱未能在期限内偿还贷款,郭*肖起诉到法院。郭某这样起诉薛某对吗?[分析提示]郭某能否起诉薛某,涉及到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薛某与郭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是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单方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债权人接受后无异议成立的。《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与此相比,薛某的担保为一般担保。对于一般担保,《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他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郭某在与薛某的债务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其财产未依法执行前,没有法律条件向薛某主张权利,这也是薛某拒绝向郭某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辩护理由。如果薛某和郭某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无论谁有偿还能力,只要逾期不偿还,薛某应当偿还;或者薛某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那么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而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有责担保”的规定为连带责任,薛某的担保方式属于连带责任担保。这样,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郭某有权向薛某主张权利,即可以起诉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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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