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 |
释义 |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协议明确;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主债务。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债务。在保证实践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实际上是指保证人提前放弃抗辩权。因此,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国法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担保。如果有一般担保,就需要特别约定,这实际上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保证期是指保证责任的期限,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拒绝。这是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期有效性的积极方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影响。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因合同关系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和优先顺序没有限制。债权人不得询问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增加了保证人的负担,但对债权人更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债务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过失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对外关系而言,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不分优先次序全额偿还同一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每个债务人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同一顺序的债务人的,不分先后顺序承担实质性责任,有支付能力的应当先行支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主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并已开始履行的,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货币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例如,为保证B公司合同债权的实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合同期满C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的,a公司无条件付款,可以单独起诉。本协议显然是对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期满,C公司不履行债务,或者B公司向C公司主张债权,C公司不予理会或者暂时无力偿还的,B公司可以直接向a公司主张债权,并可以就担保责任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上述内容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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