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
释义 |
由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方式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两种担保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具有提前抗辩权。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享有预先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预先抗辩权。所谓事前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清偿债务前,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定金、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可执行动产和其他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债务仍未清偿便于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等,(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一般担保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该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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