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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预先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冻结债务人财产,将债权纳入破产债权。由于破产债权不能完全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了抗辩权。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先行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根据律师网从中可以看出,保证人提前丧失抗辩权的情形基本上有三种。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律师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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