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人提前抗辩权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
释义 |
(1)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及其适用解释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主债务人要起诉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债权人必须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担保第二,必须在临时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由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仲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人无权起诉一般担保的保证人超过了起诉担保人的限度。(2) 《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担保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终止时,原告的诉讼时效同时终止。为了保护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判决下来后可以起诉保证人,从而保护一般保证人行使抗辩权。(3) 《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判决中应当明确,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法院也可以受理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人合并的诉讼。但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权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即保证人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时,才承担责任。 2>保护实体权利。保证人行使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将对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一般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迟延行使权利,致使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提供执行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这是为了保护一般保证人的事先抗辩权。综上所述,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一般担保前抗辩权,才能充分保护一般担保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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