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担保人有什么法律规定 |
释义 |
关于担保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的时间,而且延伸到担保无效的时间。在实践中,担保无效的责任一般称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一种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保证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征是:(1)责任发生在保证无效时;(2)责任的存在和大小与保证人是否有缔约过失有关。过错就是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保证合同有效但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属于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即担保合同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无关。根据本条规定,保证人的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方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当于担保生效时的赔偿。此时,保证人的责任非常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当,两者都是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但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二)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三)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四)债权人有实际损失,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形,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由于债权人的过错,保证人不必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责任分担的上限。保证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2)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3)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确定保证人责任的关键。所谓“资不抵债部分”,是指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还清债权的剩余部分,关系到债务人是否仍具有清偿能力。“资不抵债”的判断,应当以债务人便于执行的财产是否受执行为依据。便于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的,债务的剩余部分为资不抵债部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保证人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保证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确定。《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其与主合同的从属关系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小于担保合同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责任。(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保证人不是主合同的缔约方,因此主合同的无效不能也不需要追究保证人的过错。(二)保证人承担债务人破产部分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当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即担保人知道主合同无效时仍为主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主张主合同成立,或者为主合同的签订充当中间人的。第三,当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且各自原因无效的担保人责任未作规定。律师认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通常都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应是债务人“资不抵债”部分的一部分,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限额。第二,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担保人可能仍然没有过错。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不存在债权人过错。例如,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出售给债权人,担保人作为无权处分人的子公司,为无权处分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过失反担保人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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