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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实质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防止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招标方式订立的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永远不能改变。只要符合法定理由,合同双方仍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招标订立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相比发生实质性变化,有法律原因的基于招投标的客观情况,如价格飞涨和国家政策调整,即施工合同当事人如果被禁止调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不符合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只有建设工程符合法定变更事由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的实质内容才能变更,在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还要保证合同主体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产生不公平。履行变更备案程序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与已登记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原中标合同不再适用。因此,它不仅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也是合同纠纷发生时保护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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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23:25